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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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科技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税务管理部门:

  为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归集,助力企业全面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进一步改进科技服务模式、优化工作流程,现就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组织有关企业在网上系统开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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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企业按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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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通过“河南省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网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网上系统”)填报项目资料,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自2025年9月1日8时开通,9月28日18时关闭,系统关闭后原则上不再接收企业上传项目资料。参照往年情况,最后时段登录企业过多易造成网络堵塞,会影响填报完成,请企业及早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填报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科技服务综合体收集汇总企业共性需求及实际情况,系统增加了修正功能,允许企业在鉴定前补报遗漏项目;企业提交信息后若发现信息错误,支持在系统关闭前撤回修改或标记无效(需附说明及证明材料),系统将自动留存操作日志。

  各地科技、税务部门需尽快组织企业按时填报,辅导企业如实、准确填报信息,所填信息应与向税务部门纳税申报及企业留存备查的研发项目相关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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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项目转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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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对企业在系统内填报的项目有异议的,于10月21日前通过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转请至科技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项目,不需要鉴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无新增事项的,不再进行鉴定。

  各省辖市科技部门接到项目转请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采用“专家判断法”组织开展集中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该项目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鉴定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实际鉴定过程中一般由单数相关领域的技术、产业、科研管理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采取网络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鉴定过程中,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各自独立开展鉴定,遴选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鉴定意见需在11月21日前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

  企业或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对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在11月28日前通过系统转请省科技厅开展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程序参照异议项目鉴定程序执行。复核鉴定过程中,对确需企业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经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后,由科技部门及时通知企业在限定时间节点补充完善留存备查材料,最终鉴定意见由省科技厅函告反馈省税务局。省科技厅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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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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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升服务水平。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聚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开展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活力激发、企业需求保障,推动由“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持续营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要稳步优化现有项目事后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地区的科技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通报。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指导企业按时完成项目填报。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会商机制,研究确定需转请异议项目,探索往年项目和未在加计扣除网上系统中填报项目的转请机制,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共同推进政策宣讲,科技部门重点就加计扣除网上系统使用、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做好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就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数据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做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发布项目填报工作动态,共同宣传加计扣除政策。

  (三)严格工作纪律。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作为服务企业规范研发活动的重要抓手,要突出指导服务,让数据多走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参与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鉴定专家、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鉴定组织者或省科技厅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文末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用户操作手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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